“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 年) (征求意見稿)
作者:
來源:
四川省建設廳網站
發布時間:
2018-08-02
“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 年)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 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 意見》部署,大力發展電子招標投標,促進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深 度融合,推動招標投標行業轉型升級,現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創新、協調、綠 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為指導,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創新招標采購交易機制、公共服務和監督方式,培育招標采購市 場發展新動能,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在現代市場體系中的作 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質量效率,推動政府職 能轉變和黨風廉政建設,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 平穩較快增長。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 影響“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障礙,從 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交易規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 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電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運營。充分發 揮市場機制作用,培育“互聯網+”招標采購內生動力,實現從 被動適應到主動應用,從線下交易到線上交易的轉變。 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按照互利互惠原則,依托各級電 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各類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 行政監督平臺之間互聯互通、深度融合,實現招標采購全流程公 開透明和信息共享。加快電子招標采購平臺與投資、信用和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的對接融合,實現信息集約高效利用。 堅持創新監管、提高效能。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充分發 揮“互聯網+”監管優勢,實現平臺技術創新與監管體制機制創 新同步推進,推動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 信用管理,建立行政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 督體系,提高監管效能。 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針對“互聯網+”招標采購融合 發展的長期性、復雜性,強化頂層設計,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 市場主體作用,統籌安排各項政策措施,通過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的創新示范,有計劃分步驟逐步推廣應用,實現全地域、全行業、 電子化招標采購。
(三)行動目標
2017 年,電子招標投標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健全,覆 蓋各地區、各行業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基本形成,依法必須招標 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 營和市場競爭更加規范。
2018 年,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電子招標采購系統廣泛 應用,各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與其他相關信息系統實現高效協同共享。
2019 年,覆蓋全國、分類清晰、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電 子招標采購系統有序運行,以動態監督、協同共享和大數據監管 為基礎的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電子 化、信息化轉型。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交易平臺市場化發展
1.推進交易平臺建設。以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為核心,加快推 行電子招標采購。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社會資本,按照市場 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滿足不同行業、不同專 業領域招標采購需求。交易平臺建設應當符合《電子招標投標辦 法》規定,遵守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鼓勵交易平臺按照專業化方向,明確專業類別、主要服務領 域和服務對象,提供特色服務,并促進交易平臺在市場競爭中實 現集約化發展。支持和鼓勵交易平臺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吸引非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愿通過交易平臺實施電子招標采購。
2.發揮交易平臺作用。交易平臺應當以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 部交易過程為原則,逐步消除電子采購與紙質采購并存的“雙軌 制”現象,圍繞提高資源配置的質量和效率,降低企業生產經營 成本進行功能設置,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提高招標采購效率和透 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方面的 獨特優勢,切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依 法履職提供便利。各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通過規范經營、科學 管理、技術創新、優質服務、合理收費,實現交易平臺依法合規 運營。
3.促進交易平臺平等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場主體 建設運營交易平臺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行政許可或備案。各級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政府部門或其下屬單位直接投資建 設交易平臺的,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排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 營的交易平臺。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 機構應當打破市場壁壘,簡化和規范監管流程,公布接口規范,開放數據接口,不設數量等限制,為各類交易平臺實現跨地區、 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不得為招標人統一規定或者強制 使用指定的交易平臺。
4.有序開展檢測認證。進一步完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 證制度和技術標準,制定統一的認證實施規則。引導各類主體建 設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根據各自實際分級有序開展檢測認 證。2017 年,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全面開展檢測認證,到年 底檢測認證通過比例達到 80%以上。鼓勵有專業能力的檢測、認 證機構申請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檢測認證業務,并依法開展公平競 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指定檢測、認證機 構。充分發揮認證機構的監督和證明作用,提升社會對電子招標 投標的認可和信任。加強對檢測、認證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 督,確保通過認證的交易平臺合法規范、安全可靠,并且能夠達 到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務平臺體系
5.加快服務平臺建設。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的 部門,要根據“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按照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以政府投資或利用社會資本投資方 式,加快推動建設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也 可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承擔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功能。到 2017 年底,所有地市應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 項目招標投標有一個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務平臺。鼓勵省級行政區 域搭建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各地級市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 服務平臺。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地方公共服務 平臺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6.優化公共服務。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立足“交 易平臺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梁,行政監管依托”的 基本功能定位,依據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免費開放對接 交易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免費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市場信息共 享服務;研發提供 CA 證書互認、主體一次注冊、投標開標保障、 行政監督通道、專家資源與異地評標、專用工具軟件和功能模塊 組件,以及平臺開發集成和安全運行測試等公共技術保障服務; 提供市場交易動態、趨勢分析預警、主體資信能力、項目交易成 效、招標采購專業智庫等大數據專題分析研究成果以及智能化工 具軟件的定制服務;提供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規范開發、對接和安 全維護運行專業技術咨詢培訓服務,滿足招標投標市場交易主 體、中介服務機構、行政監督部門以及評標專家、從業人員及社 會公眾的個性化服務需求,并根據招標投標市場需求,不斷創新 研發精準提效、經濟適用、合法規范的公共服務產品,努力提高 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和水平。
7.推進可持續運營。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可持續運營機 制。采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公共服務平臺持續 運營所需經費,在實現服務功能與交易功能分離的基礎上,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交易服務收入直接彌補公共服務平臺經 費支出。利用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有關部門應以購買服務等方 式補貼其免費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公共服務平臺可以通過向有 關主體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形式收取服務費用,補償運營成本支 出,獲取可持續運行和自我發展所需的基本投入,但不得就應當 免費提供的公共服務收費,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巧立名目亂收 費。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建立開放共享數據資源,鼓勵創新研發以 及推廣運用大數據分析及其智能技術成果的激勵機制,與有關方 面按照公共服務技術和信息產品研發投入資金和市場運用價值, 分享使用信息產品服務及其增值效益。
(三)創新電子化監管
8.推進監督平臺建設。各級招標投標監督部門應當結合“互 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在 2017 年底前抓緊搭建電子招標投標行 政監督平臺,實現對其監督職責范圍內所有電子招標投標交易項 目在線監管的全覆蓋。行政監督平臺可以由行政監督部門單獨投 資建設運營,也可以在公共服務平臺上加載行政監督功能,依托 公共服務平臺已有的網絡資源、數據和服務資源進行業務管理和 行政監督。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行 政監督平臺。國務院有關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探索建立統一規范 的本系統行政監督平臺,實現監管一體化。
9.規范監督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公布相應行政監督職責 和依據、監督對象和監督事項清單,投訴受理程序、方式、時限, 以及數據接口規范等,具備對招標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在線監管 及下達行政指令,在線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及意見建議,以及電子 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和電子歸檔等功能。行政監督平臺可 以具備一定公共服務功能,但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 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已經建成的行政監督平臺兼具交易功 能的,應當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要求在 2017 年 6 月前全 部完成改造,并將監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 責,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10.轉變監管方式。加快互聯網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 融合,加強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 不得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 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凡是能夠通過行 政監督平臺在線下達的行政監督指令,原則上不再出具紙質文 件,以行政監督的無紙化推動招標投標全流程的電子化。充分運 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整體功能,通過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全流程信息實現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全程監督, 推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現場檢查、靜態監管、分業 監督,向事中事后、多方協同、動態立體、全過程綜合監督轉變, 提高行政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11.加強系統互聯互通。各級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臺應以公 共服務平臺為樞紐,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其技術規范要 求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交易平臺可以與任一公共服務平臺 對接并交互信息。鼓勵中央企業自主開發或采購的電子招標投標 交易平臺按照規定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并交 互招標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相應區域范圍內的行政監督平 臺全部實現對接,或向其開放監管通道,交易平臺將交易信息交 互到公共服務平臺的,由公共服務平臺按規定將有關信息推送至 相應行政監督平臺。下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上級公共服務平臺 對接并交互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臺相互對接,形成全國縱 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 口,不得限制或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交易平臺與其對接并交換 信息。
12.促進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共享。各地電子招標投 標公共服務平臺與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分開建設 的,應當明確各自功能服務定位,協調統一技術標準,并相互對 接,充分發揮各自的服務功能優勢,避免交叉重復,防止信息交 互沖突。其中,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充分發揮招標投 標交易全流程的專業服務功能作用。合并建設的,應當符合《電 子招標投標辦法》和有關技術標準,按規定提供電子招標投標公 共服務,與上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并交互信息,實 現與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共享。
13.推進與投資和信用平臺協同共享。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 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政府建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 臺對接,實現投資項目全過程在線運行、閉環監管,建立健全縱 橫聯動協同監管體系。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可以與投資項 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合并建設。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信用信 息共享平臺的對接共享。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信用 信息共享平臺對接,按要求向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交互數據信息, 并為市場主體查閱有關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實現招標投標信用信 息與其他領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認共用。
(五)強化信息拓展應用
14.加強信息記錄和公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當如實記錄 招標采購過程、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每一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 地址和工作人員等信息。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對市場主體招標采購行為和信用狀況實行動態、全面公開。除依法公開交易信 息外,交易平臺的專業定位,建設、運營、開發和維護單位名稱 及其主要負責人員,認證標志、檢測認證報告以及巡檢監督狀況, 專業工具軟件技術規范與接口標準,平臺對接和數據交互動態, 交易運營狀態以及收費標準等主要信息和情況,應當在交易平臺 和其對接的公共服務平臺實時公布。
15.促進信息全網流動。在推動電子招標投標平臺之間、電 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互聯互通的同時,積極培育 各平臺和系統間信息交互共享的內生動力,真正打破“信息孤 島”,讓招標投標各類信息在交互共享、全網流動中發揮最大的 效益。提供依法公開的數據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 平臺可以按照交互數據的結構類別和規模比例,分享數據使用權 利和大數據分析成果運用的增值效益。
16.強化交易信息大數據應用。適應“互聯網+”新趨勢,運 用大數據的理念、技術和資源,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高效采集、 有效整合、充分運用招標投標市場信息數據,對電子招標投標活 動實行科學、精準、高效的大數據智能化監督。通過云計算、大 數據對招標投標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為研判市場形勢,制定 招標投標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數據支持,提高行政管理的科 學性和有效性。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依法公開的交易大數據 的整理、分析和加工利用,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平臺跨地區跨行業 聚合共享和智能化分析運用市場交易大數據的功能,為市場主體 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大數據服務。
17.拓展信用信息應用。按照客觀記錄、動態生成、公開共 享、用戶自主評價的原則,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大數據,生成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并通過 各級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開,為開展失信 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提供支撐,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 自律,引導誠信社會建設。鼓勵各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建立招標投標信用信息數據庫,但不得直接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 信息評價。
(六)完善制度和技術保障
18.健全法規制度體系。推動修訂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一 步明確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法律效力,適當縮短電子招標投標 時限要求,在公開評標過程信息等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招標人選 擇確定中標人的自主權。修訂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 模標準規定》,縮小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提高依法必須招 標項目規模標準。制定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明確公共服務內 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制定行政監督平臺管理辦法, 明確在線監督權限、方式、內容、程序等。編制公共服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技術規范,明確基本功能、數據編碼、系統接口、信 息資源庫、技術支撐與保障要求。研究制定電子招標采購檔案管 理規范,為推行招標采購全過程檔案電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 區各部門應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發展的配套制 度和政策措施。
19.優化制度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 于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意見》要求,結 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建立有關長效機制,適時對不適應“互聯網 +”招標采購發展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文件進行清理,重點針對違 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針對電子招標投標增設審批許可、指定交易平臺和工具軟件、排 斥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實行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 等內容,增強制度的統一性和適用性,為“互聯網+”招標采購 營造良好制度環境。
20.加強安全保障。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單位應根據電子 招標投標業務特點,重點圍繞招標投標文件的安全傳輸技術、防 篡改技術、安全存儲技術以及開標保障技術等,開發相應信息安 全技術和產品。平臺運營機構承擔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主體責 任,確保本機構運營電子招標投標平臺所有服務器均設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云服務的,應要求云服務提供商提供安全承諾。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識別和鑒定、 訪問控制、入侵防范、惡意代碼防范、補丁升級、數據存儲和傳 輸加密、備份與恢復、安全審計、業務連續性等工作程序。運營 機構應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對系統進行全面風險管 理,及時識別和評估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安全風險,確保平臺安 全和數據安全。
21.培育開發市場。鼓勵公共服務平臺及其開發機構研發推 廣數據交互接口、分析處理、存儲發布、安全控制等標準化基礎 應用軟件及專業工具軟件,滿足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維護和 對接交互的共同技術需求,消除技術壁壘,降低系統建設運營成 本。鼓勵各類信息系統和軟件技術開發機構按照統一架構、統一 標準、分散開發、組件集成的原則,開發各種功能的電子招標投 標技術組件,建立技術組件庫,推動組件標準化。鼓勵各類技術 開發機構開展市場競爭,促進技術創新,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 的技術研究和開發水平。加強對技術開發機構的監管,技術開發 機構不得開發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軟件,在其開發的電子招 標投標平臺和軟件中不得設置后門程序。
三、組織實施
22.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等部門加強對行動方案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依托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完善 “互聯網+”招標采購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在 規劃指導、制度建設、技術標準、信息共享體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統籌協調解決“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切實推動本行動方案的貫徹落實。各地應當建立本地區部門協調 工作機制,落實責任部門,細化工作方案,大力推進“互聯網+” 招標采購發展。
23.落實主體責任。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服務、 智力支持和橋梁紐帶作用,倡導誠信自律,促進公平競爭,組織 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行業自律、合作交流、經驗推廣等工 作,及時收集反映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市場主體 意見建議。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應發揮好帶頭作用,制定 推進電子化招標采購的目標、實施計劃和保障措施,鼓勵推行集 團化電子招標采購,帶動廣大投標人適應電子化招標投標趨勢。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積極向提供電子化招標投標服務和綜合咨詢 服務方向轉型,不斷提高行業競爭力。
24.深化交流合作。發揮國家電子招標投標試點示范和引領 帶動作用,注重總結、轉化、推廣試點經驗和成果,從試點地區 和單位及其他先進地區和單位中選取若干在創新監管體制機制、 促進交易平臺市場化發展、深化大數據應用、加強平臺互聯共享等的典型,作為創新示范,及時向全國推廣。積極開展“互聯網 +”招標采購領域國際合作,深入學習借鑒國際經驗,與電子招 標投標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開展多領域、多層次交流與合作,積 極參與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的制定,做好與 WTO 框架下政府采購 協定的銜接,促進我國“互聯網+”招標采購制度與國際接軌, 為我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平臺、通道和服務。
25.嚴格督促考核。在行動方案實施期限內,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負責行動方案落實的牽頭部門應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將 本年度階段性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報送國家發展 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 指導,組織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推進 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