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鑒管理辦法
作者:
來源:
中成集團
發布時間:
2012-05-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印鑒的管理,規范印鑒的使用,保證印鑒的法定性、權威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據《中成集團工作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印鑒是指銘刻在固定質料上,代表公司或個人職責、權利的印信憑證。
第三條 集團印鑒的管理堅持統一制作、統一啟用、統一查驗、統一回收、統一銷毀的“五統一”原則。明晰印鑒性質,實行分類管理;緊隨事權審批,嚴控使用范圍;規范用印程序,嚴格責任追溯。
第二章 印鑒的分類
第四條 根據使用主體,集團使用的印鑒分為集團本部印鑒和集團下屬機構印鑒兩大類。
第五條 集團本部印鑒
集團公章、集團法人代表章:是指集團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總經理)個人名章。
集團專用章:是指僅代表集團某項專門業務內容和權利的印鑒。包括以下幾類:財務專用章(含配套法人代表章)、合同專用章、執業專用章,以及集團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制作的總工辦、安監處名義印鑒。
黨群序列印鑒:是指集團黨組織和群眾組織使用的印鑒。包括黨委印章、團委印章、工會印章、婦女組織印章等。
第六條 集團下屬機構印鑒
集團部門印鑒:是指集團內設職能部門日常工作使用的印鑒。主要有辦公室(綜合部)印章、技術質量部(含檔案室)印章、安監部印章、工程管理部印章等。
集團專業公司印鑒:是指集團下設專業公司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專業公司公章、專業公司財務專用章(含專業公司負責人章)、專業公司所屬項目部名章等。
集團分公司印鑒:是指集團下設分公司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分公司公章、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含分公司負責人章)、分公司所屬項目部名章等。
集團聯絡處(辦事處)印鑒:是指集團派駐,并經所屬地工商部門核定的聯絡處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聯絡處公章、聯絡處財務專用章(聯絡處負責人章)、聯絡處所屬項目部章等。
集團項目部印鑒:是指集團對外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之項目部使用的印章。包括項目部名章、竣工圖章、技術資料專用章。
第三章 印鑒的管理
第七條 集團本部印鑒由辦公室(綜合部)統一管理,集團下屬機構印鑒由集團所屬單位管理,集團專業公司、集團項目部、集團分公司、集團聯絡處(辦事處)印鑒根據業務管理權屬,分別由集團工程管理部、集團經營部等職能部門直接監管。集團辦公室(綜合部)負責對集團全部印章進行日常監管和年審。
第八條 集團印鑒保管實行專人負責制
集團公章、集團法人代表章,合同專用章、執業專用章、總工辦和安監處名義印鑒,黨委印章、團委印章、工會印章、婦女組織印章等,由集團辦公室(綜合部)負責人保管。
集團財務專用章(含配套法人代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
集團下屬機構印鑒:由下屬機構指定責任人保管,或由集團派駐專員保管,管理人、用印人、審批人確定或變更后,必須填報《印鑒交接明細表》(附件4),并報集團辦公室(綜合部)備案。
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主要內容,如員工持有規定類別的印章,須辦理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 集團所有印鑒一律不得外借,原則上禁止任何人攜帶印章外出。特殊情況必須外出用印,須經集團總經理審批后,由印章管理人員攜章印章外出監印,并做好登記。
第十條 印章的制作、發放、啟用
需刻制印章時,按管理權屬,由用印單位的集團本部主管部門向集團辦公室(綜合部)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印鑒刻制申請表》(附件2),由集團分管領導核準,并經集團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綜合部)負責統一刻制。印鑒啟用前應留下印模并登記建檔,填寫《印鑒管理登記表》相關部分(附件3),由集團分管領導再次核準,并經集團總經理最后審批后,由使用單位負責人和管理責任人簽字領用。印鑒啟用由辦公室(綜合部)印發正式啟用通知(附件7),在啟用日期前使用視為無效。
第十一條 印章的遺失、變更、回收、銷毀
印鑒使用單位印章遺失必須立即向集團辦公室(綜合部)報告,并登報申明原印章作廢。遇到名稱變更、機構撤消、印章毀損或樣式改變等情況,原印章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于三日內交回集團辦公室(綜合部)。由辦公室(綜合部)報集團分管領導核準,并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銷毀,填寫《印鑒管理登記表》相關部分(附件3),同時印發該印章停止使用通知(附件8)。
第四章 印鑒的使用
第十二條 集團所有印鑒使用必須遵循集團公司工作規則,按照事權審批范圍使用。用印的選擇必須由低級到高級,嚴禁超范圍使用印鑒。應規范使用業務印章,嚴控使用集團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第十三條 印鑒使用隨事權實行逐級審批制,不得越權審批。對已完成審批事項,須由經辦人填寫《印鑒使用登記表》(附件5),用印人、監印人簽字后才能用印。未完成審批程序的事項原則上不得使用印鑒,特別緊急情況可口頭審批,但須事后完善書面審批手續。嚴禁將印章蓋在文件空白處或空白紙上?!队¤b使用登記表》由集團辦公室(綜合部)統一制發,并按季度查驗,屬于年審范圍的,須按年度收回集團存檔。
第十四條 集團本部印鑒使用范圍及審批權限
集團公章:以集團名義對內、對外行文;集團與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集團上報的材料、報表;集團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集團標書制作封標、標書內部簽章;集團合同、預(決)算書簽章;集團人事管理等。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的副總經理。
集團法人代表章:需加蓋法人代表章的合同、人事任免文件、法人委托書及辦理金融業務等。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
財務專用章:用于集團對內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集團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以及其他外部業務等。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
合同專用章:集團內外部合作協議及各類合同簽訂。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合同的副總經理。
執業專用章:用于集團承擔的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合同的副總經理。
總工辦和安監處名義印鑒:用于集團對建設、安監部門工作銜接。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的副總經理。
第十五條 黨群序列印鑒使用范圍及審批權限
集團黨委印章:以集團黨委名義對內、對外發文;集團黨委與相關單位黨委聯合發文;集團黨委上報的材料、報表;集團黨委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集團重要人事任免等。審批權限為集團黨委書記、獲授權的黨委副書記。
集團群團組織印鑒:以集團群團組織名義對內、對外發文;集團群團組織與相關單位群團組織聯合發文;集團群團組織上報的材料、報表;集團群團組織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集團群團組織人事任免等。審批權限為集團黨委書記、獲授權分管群團組織黨委副書記、集團群團組織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集團下屬機構印鑒使用范圍及審批權限
集團部門印鑒:集團本部部門印鑒僅限于集團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能代表集團對外使用。審批權限為各部門主要領導、獲授權的部門領導副職。
集團專業公司印鑒:集團專業公司公章用于專業公司內外行文、出具證明及報送有關材料等,原則上不能用于材料采購、勞務合同等經濟事項(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總經理簽字審批);專業公司財務專用章(含分公司負責人章)用于專業公司財務、金融業務辦理等。集團專業公司印鑒審批權限為專業公司總經理及其授權代表。專業公司所屬項目部名章使用范圍和審批權限與集團項目部印鑒相同。
集團分公司印鑒:集團分公司公章用于分公司內外行文、出具證明及報送有關材料等,原則上不能用于材料采購、勞務合同等經濟事項(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總經理簽字審批);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含分公司負責人章)用于分公司財務、金融業務辦理等。集團分公司印鑒審批權限為分公司總經理及其授權代表。分公司所屬項目部名章使用范圍和審批權限與集團項目部印鑒相同。
集團聯絡處(辦事處)印鑒:集團聯絡處(辦事處)公章用于集團聯絡處內外行文、出具證明及報送有關材料等,原則上不能用于材料采購、勞務合同等經濟事項(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總經理簽字審批);集團聯絡處(辦事處)財務專用章(含集團聯絡處負責人章)用于集團聯絡處財務、金融業務辦理等。集團聯絡處(辦事處)印鑒審批權限為聯絡處主任及其授權代表。集團聯絡處所屬項目部名章使用范圍和審批權限與集團項目部印鑒相同。
集團項目部印鑒:項目部名章用于所屬項目施工管理、與參建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的事務聯系,原則上不能用于財務往來、材料采購、勞務合同等經濟事項(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總經理簽字審批);竣工圖章僅用于項目竣工圖資料簽章;技術資料專用章僅用于項目各類資料簽章。審批權限為集團總經理、獲授權分管工程管理副總經理及工程管理部負責人。
第五章 印鑒的年審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對部分印鑒實行年審制,年審工作由集團辦公室(綜合部)負責。集團本部必須年審的印鑒范圍為:集團公章、集團法人代表章、集團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執業專用章(由國家有關部門年審)、集團黨委印章;集團下屬機構必須年審的印鑒范圍為:專業公司、分公司、聯絡處(辦事處)公章及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名章。年審的查驗內容為:所持有印鑒的真實性、印鑒的完整性、使用登記的規范性、用印與事權審批的一致性以及印鑒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年審時必須按要求填寫《印鑒年審登記表》(附件6),并由責任人逐級審核簽字。
第十八條 印鑒年審結果與集團對印鑒直接管理部門和印鑒持有單位績效考核和經濟責任考核掛鉤,對印鑒年審不合格者實行一票否決,該印鑒持有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當年一律不能評為先進,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因印鑒管理責任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年審工作把關不嚴,造成印鑒遺失、毀損,被冒用、超范圍使用或違規審批,給單位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者,將從嚴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和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除了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罰。情節嚴重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追溯當事人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集團本部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各分公司、各聯絡處(辦事處)、各項目部必須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印鑒管理實施細則,報集團審批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集團辦公室(綜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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